{"error":false,"id":["02510:02510:2013-11-26-修正:48"],"data":{"法律編號":"02510","法律編號:str":"藥事法","版本編號":"02510:2013-11-26-修正","順序":48,"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n　　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n　　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510:02510:2013-11-26-修正:48","立法理由":"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增列「提昇臨床試驗品質」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將原條文「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改列第二項，並新增「新興」。所謂新興指的事具有創新開發之意涵。\n　　二、台灣生技產業近十年來快速成長，相較於10年前產值為1,100億元，2011年總產值達2,100憶。目前台灣生技產業總家數1,355家，上市上櫃公司從三十家左右便到六十家，其中由製藥業開發新藥，將會是生技產業進軍全球市場的最重要主力。為了鼓勵國內生技產業發展，讓生技產業成為兆元產業。故有必要在法令上增修激勵措施，讓政府成為產業進軍國際的重要支持後盾。\n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了投資培育生技專業人才，促進知識交流，更新技術，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n　　四、由於新藥之開發將是未來生技產業在國際市場上最重要的獲利來源，政府也應該獎勵新興藥物科技之發展，當藥物試驗進入新階段時，確實予以獎勵，以保證藥物研發的進度，促進台灣生技產業之國際競爭力。","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10:2012-12-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