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0:02510:2026-01-30-修正:118"],"data":{"法律編號":"02510","法律編號:str":"藥事法","版本編號":"02510:2026-01-30-修正","順序":118,"條號":"第七十五條","內容":"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n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n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n　　三、批號。\n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n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n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n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n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n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n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510:02510:2026-01-30-修正:118","立法理由":"一、本條文酌修文字。\n　　二、增列第三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10:2015-11-1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