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0:02510:2026-01-30-修正:127"],"data":{"法律編號":"02510","法律編號:str":"藥事法","版本編號":"02510:2026-01-30-修正","順序":127,"條號":"第八十三條","內容":"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2510:02510:2026-01-30-修正:127","立法理由":"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刑責以嚇阻不法。\n　　二、偽藥及禁藥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刑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刑責。","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10:2015-11-1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