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0:02510:2026-01-30-修正:8"],"data":{"法律編號":"02510","法律編號:str":"藥事法","版本編號":"02510:2026-01-30-修正","順序":8,"條號":"第六條之一","內容":"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藥品，其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n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前項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前項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之，其電子申報方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n　　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510:02510:2026-01-30-修正:8","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10:2015-11-1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