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8:02518:2017-05-26-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2518","法律編號:str":"廢棄物清理法","版本編號":"02518:2017-05-26-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前條第一項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應使用於下列用途：\n　　一、支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n　　二、補助獎勵回收系統、再生利用。\n　　三、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n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選委託之公正稽核認證團體，其執行稽核認證費用。\n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法條編號":"02518:02518:2017-05-26-修正:20","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