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8:02518:2017-05-26-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2518","法律編號:str":"廢棄物清理法","版本編號":"02518:2017-05-26-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前，由責任業者組成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及依相關法規成立之基金會賸餘回收清除相關費用，應移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依規定運用。","法條編號":"02518:02518:2017-05-26-修正:2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條之一第八項移列。\n　　二、明定剩餘回收相關費用移撥之期日。","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