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8:02518:2017-05-26-修正:33"],"data":{"法律編號":"02518","法律編號:str":"廢棄物清理法","版本編號":"02518:2017-05-26-修正","順序":33,"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容量有餘裕時，得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不受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限制。\n　　前項餘裕處理量之提供條件、許可程序、許可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518:02518:2017-05-26-修正:3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基於資源之有效利用，明定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充分使用之機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