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8:02518:2017-05-26-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2518","法律編號:str":"廢棄物清理法","版本編號":"02518:2017-05-26-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事業無法自行處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亦無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可供委託處理時，事業應妥善貯存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向事業收取費用，自行或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或暫時貯存之。","法條編號":"02518:02518:2017-05-26-修正:37","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三條第十項移列。\n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相關文字。","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