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8:02518:2017-05-26-修正:38"],"data":{"法律編號":"02518","法律編號:str":"廢棄物清理法","版本編號":"02518:2017-05-26-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事業無法自行清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亦無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可供委託處理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特定地區之事業，應將其事業廢棄物，送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法條編號":"02518:02518:2017-05-26-修正:3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事業應將其廢棄物送至特定處理設施處理。","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