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8:02518:2017-05-26-修正:48"],"data":{"法律編號":"02518","法律編號:str":"廢棄物清理法","版本編號":"02518:2017-05-26-修正","順序":48,"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自有設施、分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許可、許可期限、廢止許可、停工、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518:02518:2017-05-26-修正:4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n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關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以人民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需有法律明文授權，且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明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設置、審查及其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