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8:02518:2017-05-26-修正:49"],"data":{"法律編號":"02518","法律編號:str":"廢棄物清理法","版本編號":"02518:2017-05-26-修正","順序":49,"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n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學經歷、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廢止、停業、復業、歇業、查核、評鑑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518:02518:2017-05-26-修正:4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驗，應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以確保人民權利。\n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檢驗測定機構及檢驗測定人員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