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8:02518:2017-05-26-修正:55"],"data":{"法律編號":"02518","法律編號:str":"廢棄物清理法","版本編號":"02518:2017-05-26-修正","順序":55,"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2518:02518:2017-05-26-修正:55","立法理由":"修正提高本條罰金額度為現行之六倍餘，俾杜絕不良業者之僥倖心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18:2016-12-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