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8:02518:2017-05-26-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2518","法律編號:str":"廢棄物清理法","版本編號":"02518:2017-05-26-修正","順序":57,"條號":"第五十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n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n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n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法條編號":"02518:02518:2017-05-26-修正:5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n　　二、將行政罰款額度修正為最低罰與最高罰為五倍之一般處罰原則之規定，以下處罰條文亦同。","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