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8:02518:2017-05-26-修正:82"],"data":{"法律編號":"02518","法律編號:str":"廢棄物清理法","版本編號":"02518:2017-05-26-修正","順序":82,"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n　　高等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有具體貢獻之原告。\n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518:02518:2017-05-26-修正:8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一移列。\n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公益團體亦得提起訴訟，以保障權益。","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