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50"],"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順序":50,"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法條編號":"02519: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5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n　　二、參採法務部刑事特別法令檢討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委員意見，並參考藥事法第八十七條之兩罰規定將負責人修正為代表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