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公私場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n　　交通工具使用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519: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52","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