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54"],"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順序":54,"條號":"第五十條","內容":"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519: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5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n　　二、為兼顧業者自動報繳實際作業需要，爰明定未於一定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加計遲繳利息之規定，俾免造成執行單位之困擾及對遵期繳費者之不公，至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時，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處罰鍰，以收實效。\n　　三、汽機車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通常極少，處拒繳者一倍罰鍰，無法發揮嚇阻作用，執行上亦有困難，爰參考本法其他罰則，處一定額度之罰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