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n　　前項罰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519: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6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n　　二、原條文第一項後段「並責令於七日內改善」，在實務上常發生起算日認定不同之爭議，爰修正為「通知限期改善」，以杜爭議。此外，因交通工具扣牌處罰，不易執行，故予刪除。\n　　三、原條文第二項，在實務上未曾引用執行，形同具文，故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