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66"],"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順序":66,"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519: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6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增列其對應罰則。\n　　三、為落實污染改善，對於在一個月改善期間內，來複驗但不及格者，不予處罰，以鼓勵車主如期進行修復並複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