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撤銷、廢止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驗、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4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n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合法行政處分失效應以「廢止」文字表示，爰修正「撤銷」為「廢止」。","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