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法條編號":"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52","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將句中「一年」修正為「三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