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58"],"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順序":58,"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開發單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法條編號":"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58","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