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販賣或使用許可證或勒令歇業。","法條編號":"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62","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修正，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之罰則。\n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合法行政處分失效應以「廢止」文字表示，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撤銷」修正為「廢止」。","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