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83"],"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順序":83,"條號":"第七十八條","內容":"公私場所從事下列行為前，已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可者，免依本法處罰：\n　　一、消防演練。\n　　二、為緊急防止傳染病擴散而燃燒受感染之動植物。\n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n　　氣象條件不利於污染物擴散、空氣品質有明顯惡化之趨勢或公私場所未依核可內容實施時，主管機關得令暫緩或停止實施前項核可行為。","法條編號":"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8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一條移列\n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法行政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爰增列公私場所未依申請核可之內容實施時，主管機關得停止核可行為之實施。","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