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87"],"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順序":87,"條號":"第八十二條","內容":"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者。\n　　二、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九十日者。\n　　三、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者。\n　　四、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n　　五、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n　　六、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毒物質，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n　　七、其他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法條編號":"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8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五條移列\n　　二、配合條次之變動，修正第一項文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