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2005-04-29-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05-04-29-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n　　固定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519:02519:2005-04-29-修正:2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有效收集各項空氣污染物之規定。\n　　二、第二項增列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之法律依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