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2005-04-29-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05-04-29-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公私場所因遷移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n　　已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公私場所，因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或主管機關據以核發操作許可證之標準有修正，致其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規定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重新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法條編號":"02519:02519:2005-04-29-修正:2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規定公私場所因遷移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n　　三、規定已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公私場所，因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或主管機關據以核發操作許可證之標準有修正，致其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規定者，應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n　　","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