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2011-04-08-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11-04-08-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其固定污染源前一年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年排放量。\n　　前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之計算、申報內容、程序與方式、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519:02519:2011-04-08-修正:2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掌握所有固定源實際排放狀況，參考國外執行經驗，納入固定污染源經指定公告者應每年申報排放量之義務規定。\n　　三、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之法律依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