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2011-04-08-修正:46"],"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11-04-08-修正","順序":46,"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經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不符合第三十四條排放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遙測篩選標準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n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519:02519:2011-04-08-修正:4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n　　二、本條文第一項，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遙測篩選標準。\n　　三、本條文第二項修正，增列被檢舉有污染之車輛，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以確定有無違規之事實。","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