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2011-04-08-修正:51"],"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11-04-08-修正","順序":51,"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2519:02519:2011-04-08-修正:5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文由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n　　二、修正刑度與罰金額度。","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