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2011-04-08-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11-04-08-修正","順序":60,"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n　　前項應繳納費用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法條編號":"02519:02519:2011-04-08-修正:6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n　　二、本條文第一項，增列滯納金規定，並將第一項末句「移送法院」修正為「依法移送」。\n　　三、加計利息規定，移列至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