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2011-04-08-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11-04-08-修正","順序":68,"條號":"第六十三條","內容":"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n　　前項罰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519:02519:2011-04-08-修正:6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n　　二、修正條次將句中「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分別修正為「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