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19:02519:2011-04-08-修正:87"],"data":{"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11-04-08-修正","順序":87,"條號":"第八十條","內容":"空氣污染物受害人，得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原因後，命排放空氣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n　　前項賠償經協議成立者，如拒絕履行時，受害人得逕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法條編號":"02519:02519:2011-04-08-修正:8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三條移列。\n　　二、修正第一項句中「當地」二字為「中央或地方」。","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