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33:02533:1986-11-11-制定:53"],"data":{"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版本編號":"02533:1986-11-11-制定","順序":53,"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師應向其本人或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在其同意下，始得為之。但如情況緊急，不在此限。\n　　前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533:02533:1986-11-11-制定:5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師應向其本人或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在其同意下，始得為之。但如情況緊急，不在此限。\n　　二、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以免各醫院之規定不一，造成醫療糾紛。","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