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33:02533:1986-11-11-制定:75"],"data":{"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版本編號":"02533:1986-11-11-制定","順序":75,"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省（市）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網實施計畫，在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採取左列措施，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n　　一、補助醫療設備費用。\n　　二、為興建醫院費用，洽供貸款或補助利息。","法條編號":"02533:02533:1986-11-11-制定:75","立法理由":"一、省（市）衛生主管機關得在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實施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之措施。\n　　二、第二款所定洽供貸款，係指商洽金融機構，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所設置或籌募之醫療發展基金提供貸款而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