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33:02533:2003-01-03-修正:32"],"data":{"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版本編號":"02533:2003-01-03-修正","順序":32,"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私立醫療機構由依其他法律設立之財團法人附設者，應有足以購置所需建築基地、房舍及必要設備之設立基金，其已有之土地、房舍合於設立醫療機構之用者，得抵充部分設立基金。","法條編號":"02533:02533:2003-01-03-修正:32","立法理由":"明定私立醫療機構由依其他法律設立之財團法人附設者，應有足以購置所需建築基地、房舍及必要設備之設立基金，其已有之土地、房舍合於設立醫療機構之用者，得抵充部分設立基金。","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33:1986-11-1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