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33:02533:2003-01-03-修正:35"],"data":{"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版本編號":"02533:2003-01-03-修正","順序":35,"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公立醫院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提供意見。\n　　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百分之五以上，以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法條編號":"02533:02533:2003-01-03-修正:35","立法理由":"一、為促使公立醫院之營運能配合當地醫療需要，第一項爰明定其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提供意見。\n　　二、第二項明定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百分之五以上，以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33:1986-11-1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