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33:02533:2003-01-03-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版本編號":"02533:2003-01-03-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財團法人醫療機構，於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後，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如有增減，應於每年年度結束三個月內，檢同財產變更清冊，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後，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n　　董事長、董事之改選或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於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後，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法條編號":"02533:02533:2003-01-03-修正:41","立法理由":"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不動產之增減、董事長暨董事之改選或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均應辦理變更登記，以利管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33:1986-11-1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