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33:02533:2003-01-03-修正:77"],"data":{"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版本編號":"02533:2003-01-03-修正","順序":77,"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醫療網實施計畫，就轄區內醫療機構之設立或擴充，予以審查。但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層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n　　對於醫療設施過賸區域，衛生主管機關得限制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法條編號":"02533:02533:2003-01-03-修正:77","立法理由":"一、各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應依醫療網實施計畫予以審查，對醫療設施過賸區域，得限制醫院之設立或擴充，以求醫療資源合理分布。\n　　二、至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目前係指一百病床以上之醫院而言，惟其規模因需斟酌社會實際需要調整，故於施行細則中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33:1986-11-1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