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33:02533:2009-04-21-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版本編號":"02533:2009-04-21-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醫療法人，應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並以董事長為法人之代表人。\n　　醫療法人，對於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與職權、董事、董事長與監察人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應訂立章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法條編號":"02533:02533:2009-04-21-修正:3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規定醫療法人之意思決定機關及其代表人。\n　　三、至於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職權及運作等細節事項，則於第二項規定應訂定章則，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