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33:02533:2012-11-27-修正:133"],"data":{"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版本編號":"02533:2012-11-27-修正","順序":133,"條號":"第一百十八條","內容":"軍事機關所屬醫療機構及其附設民眾診療機構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法之規定。但所屬醫療機構涉及國防安全事務考量之部分，其管理依國防部之規定。","法條編號":"02533:02533:2012-11-27-修正:133","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八條移列。\n　　二、軍事機關所屬醫療機構，原則上仍應適用本法，以利輔導管理，爰將原條文酌予修正，列為第一項前段。至部分軍事機關所屬醫療機構，如野戰醫院僅對國軍提供醫療服務，有其國防安全事務考量，爰增訂但書，規定其管理依國防部之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