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33:02533:2019-12-13-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版本編號":"02533:2019-12-13-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法條編號":"02533:02533:2019-12-13-修正:28","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n　　二、所稱「構造」，係指建築物之構造而言，本法主管機關既未主管該等業務，復不具相關專業知識，所作檢查即不宜包含此一項目，爰將之刪除；另酌作文字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