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33:02533:2023-05-30-修正:53"],"data":{"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版本編號":"02533:2023-05-30-修正","順序":53,"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辦理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法條編號":"02533:02533:2023-05-30-修正:53","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n　　二、原條文第一項有關訂定「辦法」規定，易遭誤認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辦法」，復鑒於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已就其財務檢查有所規範，爰刪除之；至第二項亦配合刪除。\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