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54:02554:2009-01-13-全文修正:5"],"data":{"法律編號":"02554","法律編號:str":"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版本編號":"02554:2009-01-13-全文修正","順序":5,"條號":"第五條","內容":"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n　　本局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其總數為二千七百九十七人至三千零三十三人，不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第一類員額高限限制。","法條編號":"02554:02554:2009-01-13-全文修正: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n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於其完成立法程序後，相關組織法案即無庸訂定授權另定編制表之規定。惟於其完成立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修正前，為使本局用人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有所依據，爰增列第一項規定。\n　　三、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擬訂時並未將本局回歸行政機關用人制度所需編制員額考量在內，為免掛漏致生滯礙，並為配合未來聯合門診中心之裁撤，爰將原條文各項合併修正，列為第二項。\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