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564:02564:2026-01-30-修正:8"],"data":{"法律編號":"02564","法律編號:str":"藥害救濟法","版本編號":"02564:2026-01-30-修正","順序":8,"條號":"第六條","內容":"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委託其辦理：\n　　一、救濟金之給付。\n　　二、徵收金之收取及管理。\n　　三、其他與藥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n　　前項委託，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法條編號":"02564:02564:2026-01-30-修正:8","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之範圍。必要時·並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辦理該等業務。\n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者報告並派員檢查。\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64:2000-05-1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