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601:02601:2002-11-26-修正:4"],"data":{"法律編號":"02601","法律編號:str":"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版本編號":"02601:2002-11-26-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條例之實施，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主管機關，各有關部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協管機關。","法條編號":"02601:02601:2002-11-26-修正:4","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修正「省（市）政府」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n　　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後，業將「輔導會」全銜修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爰刪除「就業」二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601:2000-01-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