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601:02601:2015-12-16-修正:21"],"data":{"法律編號":"02601","法律編號:str":"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版本編號":"02601:2015-12-16-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六條","內容":"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n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法條編號":"02601:02601:2015-12-16-修正:21","立法理由":"新增第三項。就養給付係為社會福利給付，具有社會安全制度性質，該給付之請領，不應因其他債權執行而影響榮民生活；並與其他社福、保險給付具有一致性。從而落實榮民權益保障並賦予該給付正當之法源依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601:2011-01-1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