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601:02601:2025-06-10-修正:9"],"data":{"法律編號":"02601","法律編號:str":"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版本編號":"02601:2025-06-10-修正","順序":9,"條號":"第五條","內容":"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得予以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法條編號":"02601:02601:2025-06-10-修正:9","立法理由":"一、為符合實務執行需要，將原條文後段所定介紹退除役官兵輔導就業之對象，由原之各機關、學校，擴大至機構、行政法人、事業及團體，並授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擬訂輔導就業相關事項之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列為第一項及酌作文字修正。\n　　二、為增加退除役官兵之就業機會，參酌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輔導會對於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辦理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並授權輔導會擬訂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601:2020-12-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