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1973-08-22-制定:14"],"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73-08-22-制定","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政府應加強經營國有林、集水區、海岸防風林；開發山坡地、山地保留地、河川新生地、海埔新生地及海邊養殖地等土地；興修及維護水土保持，並辦理農田水利、灌溉、排水、漁港、船澳等工程及農業專用公路等公共事業。","法條編號":"03101:03101:1973-08-22-制定:14","立法理由":"為防止國有林內之濫墾及海岸防風林遭受破壞，以及維護集水區水庫使用壽命，均有待加強經營管理。再山坡地、山地保留地、河川新生地、海埔新生地及海邊養殖地等五種特種土地，或尚未開發利用或雖有利用，在缺乏整體規劃之情況下，造成表土流失，土質變劣，河床淤塞及非法占墾占用等情事發生，亟待作全盤規劃，予以開發利用。\n　　此外農地之水土保持、灌溉排水工程及農業產業道路等均有待加強興建維護。以促進農業資源之有效開發與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