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3101:03101:1973-08-22-制定:18"],"data":{"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1973-08-22-制定","順序":18,"條號":"第十五條","內容":"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就指定發展之農產，劃定農產專業區，實施計劃產、製、儲、銷。\n　　前項農產專業區內農業主管機關指定設立之公共設施，由政府酌予補助或貸款。","法條編號":"03101:03101:1973-08-22-制定:18","立法理由":"對具有發展潛力之農產，特規定設置專業區。為期達到以銷制產，以量制價之要求，特規定實施計劃產製儲銷，包括契約生產，規定生產面積及製造數量，及保證收購價格等措施。\n　　農產專業區內之公共設施，其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必須設置者，政府視財力情形，或補助部分設施所需之費用，或給予全部或部分貸款，以減輕農民負擔。","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